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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购买房子一套(二手房),交首付三成(六万,全款20万),剩余办理银行按揭,整个交易过程委托他人全权办理,(委托书中注明,因本人不熟悉二手房交易手续,故委托被委托人全权办理,中途出现的任何意外情况,由被委托人全部负责)并以支付服务费。在办理过程中,被委托人于4月26日外出时将携带的土地证和契证原件不慎丢失(被人骑摩托车抢包),至今没有找回,按照规定土地证需要办理公告(以于5月1日办理公告),公告期为二个月,但是在与房主签定的购房协议中,为5月15日银行贷款下放到房主帐户上,但是因为土地证和契证的丢失,等到办理完成补办土地证手续的话需要到7月底(公告2个月,补办手续及办理银行抵押证3周).现在没有办法在商定时间交付剩余款项.协议中签定为余款到期不到帐号的话,违约金为千分之五。这样的话,出现的违约情况,后果由谁承担?如果房主起诉我的话,我应该怎么处理,因为被委托人出现的以外情况,房主要求的违约金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被委托人负责呢?

争议解决 2008-05-16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与被委托人形成的是有偿服务合同,对方把证件丢失存在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但首先您最好先与房主协商,给您缓几个月。您的房子问题,您是不是已经住进去了?如已入住,房主申请法院查封,就应查封。
  • 现在是房主要求我承担违约金,但是整个交易是由被委托人来办理的,也是他的过失而造成的现在这个状况,现在房主准备起诉我,那这样的话,我的房子是不是会被查封呢,或者说房子现在怎么处理?谢谢!
  • 因为被委托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你很难追究他的责任,但是你可以以意外事件为由与开发商谈,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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