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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是高速公路的协勤,在工作期间发生车祸致死,请问用人单位该不该负工伤责任?他们应该给予哪些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冲突吗?

其他 2018-09-16 19:5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应属工伤;单位按工伤待遇处理。车祸肇事方先赔偿,不足的工伤待遇补足。
  • 工伤赔偿范围:医疗费(据实报销)、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后续治疗费,造成伤残的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以综上可以看出,所谓的工伤并不一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也可以算作工伤进行有关的工伤保险赔偿。
  •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 是工伤,先处理交通事故,再要求工伤待遇。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 单位应当负工亡责任,交通事故也可以追偿。
  • 属于工伤,及时申请认定,应属工伤范围.应有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48-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有被扶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
  • 就你你丈夫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属于工伤(第三者侵权的工伤)。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实务指导。第三者侵权导致工伤的,赔偿顺序一般是先由侵权人(第三人)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工伤保险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需要律师帮助请保持电话联系。
  • 属于工伤,及时申请认定,不冲突。
  • 应属工伤范围.应有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48-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有被扶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与交通事故不冲突,即除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可得到双份赔偿.具体问题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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