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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残疾人。孩子现在两岁多了。我的丈夫要离婚,法院一审已经判不离了。他还会坚持再上诉的,法院会怎么判。 1、我没工作,没有稳定收入,但小孩一直在我身边由我和我父母带大,男方一直在外面没怎么带,也没有在经济上也没尽过什么责任。 2.男方工作比较特殊没有时间能够在家很好地照顾好孩子,而且他是单亲,有一个成天只知道在家等吃等喝的妈妈,他妈自己照顾好自己都难(她妈智力和身体都好,就是懒得不会做事,所以自理差)。 3.我们结婚时的酒席和家具等开支以及婚后小孩的生产和抚养一直都是我爸妈在承担的。现在要离婚了他要怎么补偿? 4、我婚内被查出有病,这也成为他要和我离婚的一个原因以及争小孩的一个借口,怎么办? 5、如果我积极治病,而他不愿意出钱,我自己在外欠下的医疗债务他需要承担吗? 6、如果我自己在外做生意欠了债,我做生意也是想赚钱让自己更有能力争孩子的抚养权,也为了将来孩子能跟着我有好日子过,只是没想上了当,亏了,而对方说不知道,不承认,他需要承担债务吗? 7、在一审判不离后我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子住不划算,想借点钱买个房子安定下来,要是买了,这房子怎么分,债务谁来背? 8、我们没有积蓄和存款,但他有固定收入,法院怎么判他承担这些债务?

离婚 2012-12-15 11: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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