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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吴XX,性别:男,民族:汉,文化:大专,XX板部主管。被诉方:XX有限公司,负责人:陈XX 电话:1360XX 二、请求事项: 1、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待通知金3400元)。 2、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3400元)。 3、从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9月15日止,星期六加班时间累计为36天按国家劳动法节假日加班规定需支付2倍工资,共计:(3400元 / 20.83天)*36天*2倍*=11736元 4、公司应支付8月份工资:3400元;9月份工资:15天*163元=2445元 5、法定节假日累计为7天(3400元 / 20.83天)*7元*3倍=3423元 6、从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9月15日止,共计9个月*3400元=30600元 7、依以上统计东莞市XX业公司应一次性向本人支付补偿金:58404元

诉讼 2009-09-09 1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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