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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朋友在外地办事,急需用钱,打电话给我让我帮忙汇款到他的银行卡,我第二天到银行汇款之后向朋友询问情况,朋友当时给我发了短信说钱已顺利取出并用上,回来后会尽快还钱,但回来后因为发生了一些小矛盾,至今一直没有还钱,我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将我的起诉驳回,理由是被告手里有一本他自己写得日记,里面有关于他哪天取钱哪天还钱的内容,判决书说日记内容前后连贯,内容一致性强,因此驳回我的起诉,但被告手里除了他自己写的日记之外什么能证明他还款的证据都没有,只有一个与他自己日记记载日期相同的取款记录,但数额和借款数额也不相同,而我手里有当时的汇款单和被告发来答应还钱的短信,我很不理解,难道这些东西的证明效力还不如一本被告自己写的日记吗?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被告根本不承认借过钱,后来才改口说还了,这不是很明显的前后矛盾吗。 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如果我继续上诉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大吗?我应该把答辩的重点放在哪方面比较有利?谢谢!

其他 2012-12-17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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