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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在2005年上半年有了“出轨行为”,我得知后经与律师楼联系,为了保障我的私人权利与义务,我们就二人婚内共同财产进行了“律师鉴证”,把房子和车子都过户到我的名下,直至2007年的1月我们通过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其中有一条写明“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规婚生子所有,双方没有私自处置权”。但是房子一直给男方使用,他与他的母亲在房屋内经营生意,并且将另一半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我得知后特别气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滕房,经一审调解给其一个月的时间搬走,但是到期后其并未将房屋按照法院判决腾空交与我,我则申请法院执行厅给予执行,经法官亲自到场,才将房屋搬空。我拿到房子不到四天(包括周六、日),前夫便将我与“独自占用此房屋为由”告上法庭,要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要回此套房屋及我的汽车,要求变更房屋及车子的姓名,以便他合法使用!请各位律师给我些指点,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否还有拥有房屋及车子的产权及使用权呢?我会败诉吗!

诉讼 2008-05-20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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