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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以其哥哥注册公司验资用款为由,让孙某以孙某的名义帮赵某贷款200万元,本息均由赵某偿还。并说只用10天。孙将200万元交赵后,赵未给孙写借条。第二天赵去向不明。十天后,赵给孙打电话说他在外地,再也不回本县了,钱给了一个姓王的人,赵让孙找王打借条。赵给孙发来王的手机号后关机。孙找王,王说赵让我给你打个210万元的借条,包括利息。孙只好让王打借条,第二天赵回到本县。孙找赵要钱,赵说把钱给了王,让找王要。孙找王,王说你没把钱给我,再说要钱也得等我有时。 事后,孙某得知:1、赵的哥哥没有注册公司,也没让赵为其借钱。2、赵在让孙帮其贷款前,已将房产过户。3、赵重新出现后,又将汽车过户。4、赵在向孙借款前,曾先后以同样手段向4名熟人借钱共计260万元转借给了王。5、赵向孙借款时,赵还没能力还完借4名熟人的钱(而王以无力偿还为由拒还)。6、赵骗孙的钱时,清楚王无偿还能力。 孙某的钱被骗要不回来。控告赵某,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立王某的案,检察机关不批。敬请分析赵和王的行为到底哪个构成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3-05-07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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