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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王某08年4月,因向放学的学生索要零花钱,被检察机关以抢动罪起诉,是年14岁半,09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减判半年,9月1日即将送往省城看守所.就在临行前的8月29日晚9点多,王某与邻铺的犯人发生口角后打架,被对方打在太阳穴,后倒地死亡. 请问:1、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王某,是不是过于严重,为什么不以敲诈勒索罪起诉?2、就在8月29日晚6时左右,王某的妈妈到看守所探望孩子时,看守所给孩子戴了脚镣手镣,是不是违法了?3、孩子死在看守所,现市检察院已请法医鉴定,但结果须30个工作日才能有结论,那下一步的司法程序,或者说这个案件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请欧阳律师指教。

刑事辩护 2009-09-1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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