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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我四十五岁,和一个十七岁的女孩在车上发生了性行为,女孩是志愿的,被巡逻民警抓获,说我是诱奸未成年人,处理意见是:一、劳教一年。二、罚款。我当时就懵了,为了不把事情暴露在自己的亲戚朋友面前,答应给他们一万元。第二天去交罚款时,所长叫另外一民警把我叫到偏僻处收了钱,没有开具任何收据。请问我是不是诱奸未成年人?该承担什么罪?我可以要回一万元吗?

争议解决 2012-12-24 1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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