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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今年6岁在幼儿园上学前班,中午在校吃饭睡觉。前几天(那天是周五)早上我送孩子上学,老师跟我说周二孩子在教室跟同学疯着玩,把同学下身踢伤了,周四同学家长发现伤情后给受伤同学办了住院,我当时也没细问孩子,只想着先给受伤的同学治疗,就和老师先去了医院看受伤同学,医院检查是急性右侧附睾炎,睾丸肿大。周五晚上孩子放学回家,我问了孩子,说是午睡时有点冷,就把被子往身上拉,不小心蹬到了同盖一床被子的同学,把同学的下身蹬到了。受伤同学现已出院,我们交了全部住院费,住院报销的部分给了受伤孩子家长。出院时受伤孩子家长说是在教室出的事,跟老师说的一样。我相信孩子不会说谎,但是对方家长和学校已统一了口径,说是在教室伤的,这个也说不清楚了,我也不想再追问孩子了。请问这种情况学校有责任吗?如果有,我们三方各负哪些责任?如果我希望学校也承担一部分费用,比如说受伤同学后期的复查费这合理吗?

刑事辩护 2018-06-20 02:5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小孩在学校致其他学生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幼儿园过错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包括安全教育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活动前,检查场地、设备、幼儿衣着(鞋子),交代纪律与游戏规则;
    规范管理完善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健康检查等制度),制定合理、明确的幼儿行为规范制度;确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具等符合安全标准。
  •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 看有证据证明的伤情和行为性质。
  • 小孩在学校致其他学生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学校管理应该有责任。具体多大责任还要看详细情况了。具体联系我帮你详细解答。
  • 小孩在学校致其他学生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学校在过错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 学校在过错的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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