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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是03年8月至08年8月的五年期,年薪是递增的,每年增加1万元,到08年是8万,但是公司每年每月只给开3000元的生活费,其余的一直欠着.合同到期后没有解除合同关系,也没有继续签订新合同,我一直工作到09年7月,现在我要求公司给我支付欠发工资,可公司就是不给,还说因没有续签合同而把09年的用工算是临时用工,不再按原合同给付年薪工资.请问在新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之前,原有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如果有效试用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一条?按合同约定公司欠发工资将给予年薪三倍的赔偿,我能否争取到赔偿?

综合法律 2009-09-11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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