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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职工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再增加3个月产假.妇女权益法规定26周岁以上,产假为半年.而法定产假90天,晚育14天,独生子女20天.  我们市只让休息100天.  国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地方规定和国家规定冲突,该怎样做?

争议解决 2009-04-19 18: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上没有冲突。如果冲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河南省是指的增加3个月产假,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再增加3个月。 如河南晚育职工,且为独生子女的产假为:90天+14天+20天+3个月 焦作市应按照河南省的标准执行。否则的话你们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因产假少发了工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 以妇女权益法规定为准
  • 以妇女权益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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