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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于98年登记结婚,于99年在上海购置两套商品房,由男方父母出钱,装修和家电及家具都由老公出钱,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04年我们售出其中一套小房型,留下一套出租。另外老公父母再出了部分钱给我们重新买进一套复式房屋,余下部分银行贷款是由老公来还。还是一样所有装修和家具家电都由老公支出,名字也是他的名字。现在我们感情破裂,我提出离婚,老公提出他自己抚养孩子,我提出老公分一套小房让我今后居住,但他说都是父母出钱买的房子与我无关,所以我想问,到底我应该分到多少房产?我提出的要求合理吗?

离婚 2009-09-14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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