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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哺乳期被公司辞退的相关补偿问题。我预产期为2012年11月3日,9月13日因宫缩请病假保胎,9月15日宝宝早产,并且是臀位难产,在公司从9月13日开始直接转为产假。经过和领导协商,产假结束后,2013年1月4日回公司原岗位上班。今天公司的领导通知我由于公司人员编制问题,我无法回去上班。我2010年4月1日在公司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把所有的合同都收回去了,我手头没有合同。公司再社保局给员工上了社保。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难产产假是否是90+15天。另外如果公司要求我转到其他岗位是否合理。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怎样的补偿?谢谢。

其他 2012-12-28 15: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目前产假为98天,难产的话为98+15=113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女职工产期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双倍赔偿,标准为结合您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同时,单位还有义务协助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金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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