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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的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后面这句话不明白)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请专家给予解释。例如.根据第300条第一款.利用迷信破坏行政法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在第一次判决了5年徒刑.保外就医期间又利用迷信被抓住了结果第二次又判了4年加起来达到了9年刑期。远远超过了7年以下的规定。对还是不对啊??

刑事辩护 2013-05-06 0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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