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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法职工55岁(男),晚上一人门卫值班突发脑梗无法行动及求助,早上企业员工上班才发现情况,破门打120送医院急救,2星期后救治无效死亡。问题1:是否可认定工伤?问题2:若认定非因工伤死亡可否追究企业因值班制度的缺失,造成医治不及时责任,提出赔偿!

其他 2012-12-29 10: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该职工的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中该职工在两星期后死亡,显然不符合规定。他应认定为非因工死亡。问题2,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具体标准以上海市规定为准):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 1、难以认定为工伤;2、可要求单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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