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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昨天提起离婚诉讼,事实与理由如下: .....随着共同生活的日子增多,被告表现出对家庭,孩子的不负责任,被告经常不把工资拿回家开销,总是在外面胡乱消费,直至原告发现有第三者,这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感情和孩子的尊严,.... 我想问,1.我们的孩子大部分时候是由我的父母抚养,是不是我们都是不负责任,而不只是我呢? 2.他所说的第三者是我觉得比较好的一个女孩,我们相处两个月,但是并不是在一起经常居住,我妻子说的诉讼理由成立么?怎么样反诉?

诉讼 2009-09-12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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