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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12月8日,我同一公司签订了3万元(当即付清)的合同,购买该公司的电击皮包。皮包内安装了高压装置,用遥控器可以控制高压装置放电,放电瞬间的电压可达2万伏(手感就像触摸公安用的电棍)。如果有人抢了这个皮包,在50米内你可以遥控放电,电击抢劫犯的手,致使其不得不将皮包丢掉。到现在为止,公司只给我发了20454元的货,余下9546元的货一直没有发给我。收到的货小部分送朋友了,大部分还在,不过皮包表面的皮有些脱落了。 请问:1、从合同签订的时间看,我有否丧失起诉的权利? 2、我能否以产品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制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3、如果能够追索赔偿,是追赔3万元还是9546元呢?

其他 2009-09-13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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