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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7年进入这个公司,但是公司前身不是现在的厂名,2009年更改厂名,但法人都属一人,2009年有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12月28日工厂工人工作到16:00,于12月29日公司宣布公司做完12月31日进行遗散,按一年补偿一个月进行结算,约有200人为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请问这样结算补偿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2-12-29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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