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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09年5月份,委托大连李某的木材加工厂生产一批木条,当时口头说明产品的质量,价钱,加工时间及数量,6月份我去提货(只提走价值2000元的产品,约定回我工资检验,出现不良品他再给我进行调换),我给了他一张空白支票作为抵押(空白支票过期了,支票上只有财务大小印,没有填密码,口头协议是支票抵押,现金结算),之后我发现李某生产的产品严重不合格,我准备同他商量解决,可他却不理我了,现在他工厂还有约1万2千元产品,他现在已经向法院起诉我了,并把支票存进银行(银行说支票过期,不能存),请问这个官司应该这样操作?

其他 2009-09-12 2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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