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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很久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有A和B,A占60%,B占40%。可是公司当年成立的用的是银行的钱成立的一个空壳公司,现在A出全资以公司的名义买了一块地,B没有出。请问B对这块地有什么权利?如果A以个人资金用这块地兴建商住楼所得收益B有没有分成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 2020-06-23 18:3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土地,属于公司财产,B可以公司股东身份得到公司红利。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 处理公司事物,建议协商沟通,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形成书面东西。
  • 要看股东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土地,属于公司财产,B可以公司股东身份得到公司红利。
  • B只有从公司收益中分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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