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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经济适用房,现在要离婚,2007年2月购买此房,首府2.4万,房贷9.6万,每月还850元,已经还了31个月,装修及买家电等用品共计4.5万元,因当地售房单位原因至今未取得产权证书,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补偿,必须将此房处理后将财产分割,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离婚 2009-09-12 17: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先行清偿,待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适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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