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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戒毒已经3年了,现在可以年审驾驶证吗

离婚 2013-01-04 19: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吸毒人员驾驶证申领和注销、驾驶人审验制度
  • 建议咨询交通部门
  • 建议咨询交管部门
  • 吸毒人员驾驶证申领和注销、驾驶人审验制度
  • 吸毒人员驾驶证申领和注销、驾驶人审验制度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了哪些内容?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一为您解答。 自公安部10月8日公布123、124部令以来,引起各方关注,近期柳州交警部门将对大家关注的吸毒人员驾驶证申领和注销、驾驶人审验制度、降级制度、实习期制度、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限制制度、便民措施、考试修改内容、校车驾驶人条件等进行解读。 本期由柳州市车管所所长陈威臣为网友解读吸毒人员驾驶证的申领和注销、驾驶人审验制度。 1.网友a08230811问到:我2009年吸过毒,但现在不吸了,想开车,可以申请驾驶证吗? 答: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123号部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如果你申请驾驶证时属于以上情形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如不属于,就可以申请。 2.网友liwe007771问到:我是2012年3月份因为吸食 *** 被派出所抓过,现在不吸了正在执行社区戒毒,但现在我收到车管所寄给我的注销驾驶证的告知书,我不想注销,可以吗? 答: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如果你对被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向车管所提出,由车管所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3.网友dsc00003问到:我现在因为正在执行社区康复,被车管所注销了驾驶证,等我戒断了,想恢复原来的驾驶证,可以吗? 答:不能直接恢复驾驶证。必须重新申请、考试后取得驾驶证。123号部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4.一位匿名网友问到:我已经戒毒10年了,这10年内从未吸过毒,但是现在车管所要注销我的驾驶证,我想保留驾驶证,应该怎么办? 答:车管所注销驾驶证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是必须要注销驾驶证的;在工作中是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与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自动识别驾驶人的状态,如果状态符合以上情形系统自动注销其驾驶证。因此如果驾驶人对自己的人员状态有异议的,由本人持驾驶证到车管所提出异议,领取核查函,由车管所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确实是不属于应该注销情形的,由禁毒部门出具证明,并更正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状态,车管所就可以恢复驾驶证了。 5.我是持A1证的驾驶人,我是2011年9月份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回执上说的是下次提交时间是2013年9月,但单位今天通知说我的驾驶证没有审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答:公安部规定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持A1、A2、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及校车驾驶人必须每年到车管所参加驾驶人审验。请你持身份证,驾驶证到车管所大厅参加审验,主要是审验驾驶人的记分情况。有记分但不达到12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6.我听电台说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大车证驾驶人没有记分是不用参加审验的是吗?那如果有记分要审验的,车管所审验的内容包括什么呢?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审验的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7.我是大车驾驶人,我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有分,按规定是要审验,那如果我没有空去审,会对我的驾驶证有影响吗?那如果我连续三年都没有去审,我的驾驶证会被注销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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