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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在一应该算是国有企业上班。我是2002年进去上班的,今年五月份再次签了一份劳务合同到2014年五月份,如果我合同到期的话,是不是也是按每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给我,可以不可以要求多补一些。因为合同是按一年一个月补签得。我还想问一下,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0多年,他是不是想解除合同就可以解除吗?想要解聘就解聘你?我还要每两年和他续签合同吗?我可不可以转正?

其他 2013-01-01 23: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的表述用语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上班的国有企业为用工单位,而那个劳务派遣公司才为用人单位,假如用工单位不用你了,你会被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给你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劳务派遣人员不会自动成为与用工单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存在转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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