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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12月31日公司打电话通知我去续签劳动合同,因之前的一份劳动合同签完之后公司就收走了并没有给我,我也不知道自己合同是什么时候到期的,查询劳动局相关网站后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已在12年6月初就到期了,现在我不想续签了,想要公司赔偿未续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而且公司很多方面涉及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不给我合同,每个月工资发现金且工资条让我签个字就拿走了,上夜班也没有夜班津贴,而且我发现自己劳动备案的公司并不是就职的公司,而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我并未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过任何劳务派遣协议,之前签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证明都在他们那,我该怎么办?税单和交金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公司的做法明显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现在辞职还要提前30天嘛?可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立刻走人并要求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呢?

其他 2013-01-04 18: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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