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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问题:各自的出资比例是股权转让时股东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 若一个股东在法定的分期缴纳期内缴纳了其认缴的出资额,而另一个股东却没有缴纳完(仍在法定缴纳期内),此时,这两个股东之间该如何确定比例,以各自实缴为准还是以当初各自认缴的为准?司法实物中如何处理的??

其他 2013-01-05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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