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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10月开始在一企业工作,直到2003年9月才开始给我们签订劳动保险并交纳劳动保险,现劳动合同已经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并根据一年赔偿一个月支付赔偿金。请问可否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公司将1997年到2003年的劳动保险补缴,并要求这6年的工资进行2倍赔偿?

其他 2013-01-07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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