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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3月给朋友打工,他要注册一个新公司,由于程序比较复杂,他资金不富裕,向我提出借款,先后共借款3次,共计30万元,说好以年息20%还我。因为关系较好,没有借条,因公司一直未正式开业,遇到很大困难,他压力很大,就跟我提出可以把借款转成投资,等公司运作好,亏了算他的,盈利平分。他一直也未给我发工资,2009年8月公司顺利开业,并且效益特别好。他开始慢慢还钱了,分两次共还了20万元的本金,公司也买了几部车子,有一部车子是我的名字买的,当时也是给我开的。从开业时起,开始任我副总经理,发工资,并说例行公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跟我签了一年的用工合同,我一直坚持上班,09年3月,他把我的车子开走了,说公司用用。可到了2010年9月,公司财务通知我,用工合同到期了,不再给我发工资了。我据理力争,无果,三个月后,他只把20万的利息和10的本金还给了我,再也不和我沟通了。我想追回我的车子,借款利息,还有工资,怎么办?车子的所有手续现除了行驶证在车上外,其他手续全在我这里。

其他 2013-01-06 23: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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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于工资问题,因你与公司为劳动关系,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车辆问题,以你的名字购买,车辆在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是否为你的名字,如果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3,对于借款的问题,首先,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一般很难追回,根据你的情况,对方已经返还了30万的本金和10万的利息,对此建议积极协商即可,不需太急。 4,。。 来电详细咨询吧,打字太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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