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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和别人签了卖房协议,但由于承诺上买房人没兑现至今没过户[买房款没付清,同时我们双方都没相互写欠条和收条],房产权仍归我,我能否有胜诉毁约。

其他 2020-03-06 14:4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果原房屋的产权人是离婚之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的手续。如果原房屋产权人不是离婚后的该持有人,则要进行产权的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的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将其无偿赠与配偶;对其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的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其财产的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是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的。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属共同的共有的财产。因夫妻的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给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 购房尾款欠条 今欠到*****购房尾款人民币*****圆整(房屋具体地址在******),该尾款由****银行按揭支付,该银行划款后本欠条自动作废,如银行划款不足付清总房款部分由欠款人在银行划款后的**日内以现金形式补清。 此据 欠款人:让两人都在欠条上签字摁指印(右手大拇指)时间:
  • 解决产权房的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要看合同约定来判断。
  • 那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了。
  • 具体要看你们的买卖合同就解约是如何约定的。
  • 可以解除卖房合同,但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具体可面谈。
  • 具体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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