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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四年前给政府某单位做了个工程项目,对方只付合同的三分之一款就不付了,理由是财政审核削减掉了,我不服于2010年6月起诉到当地法院,后来在法院的调停下,于那年年底对方同意付款并在法院的监督下签署了补充协议后,我才撤诉。但事后对方还是不付款,无奈之下我在2012年6月再次诉讼到法院,半年后,就是2012年12月初,法院给我送民事裁定书,达中止诉讼,理由是当地政府给法院复函,要等到审计部门审计才能判决,求问律师,这样合法吗?我与建设单位的合同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价款和工程量也经双方签字认可,工程完工也有竣工手续,就这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法院这样做公正吗?政府是否可以另加到法律上面?

其他 2013-01-11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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