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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到集团公司上班,2007年3月调到该集团公司的一家分公司办公室上班,同时与该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每月工资900元(未付给我工龄工资)。因怀孕于2008年2月9日生下儿子,2008年1月9日到4月9日我请了产假,后又因身体恢复欠佳再次请病假二十天,五月份我报到后被安排到另一家分公司库房做库管,同时又与该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工资800元。上班后因搬远货物伤口一直疼痛,再加上离家较远,十分不利于哺乳,我向公司请六个月哺乳假又未批,公司说请事假可以,但请事假公司不买保险(保险自己买),也没有其实任何福利。我该怎么办?一、我想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获胜的机会有多大?二、我主动提出不上班了,可以获得哪些补偿?需要哪些理由,三、我的社保该怎么买?公司该办到几月份?

仲裁 2008-05-19 1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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