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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租金到期,于2013年1月1日前交纳本年租金,甲方须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将以年租金壹拾倍作为违约赔偿给对方。其它未约定。 到现在为止,乙方也未交付今年租金,甲方不想续租给乙方,也未催乙方交纳本年租金。请问,甲方需要怎么做,才能合理解除合同。非常感谢!

诉讼 2013-01-10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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