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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从2005年10月至2012年12月聘用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编制{2005年10月—2011年12月都签有聘用,2012年没有签合同,但工资照发}。于2012年8月,本人在医院检查中得知患有肝癌迹象。于2012年9月,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让我带薪休息,于2012年11月,单位让我出据医院疾病证明,到2012年12月10日,我让医院出据疾病证明,疾病证明建议我休息治疗半年,而于2012年12月24日,单位领导班子开会讨论,以单位将全额拨款问题将我辞退,于2013年元月9日,单位领导找谈话,并用口头方式告知将给我补偿一年的工资的80%。基于我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能辞退我?如果要单位赔偿应该是哪种赔偿方式?金额大概是多少?怎么一个核算方式?有哪些《劳动法》条款可以依据?

其他 2013-01-10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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