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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对于医疗费的确定,采用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法解决对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问题(取消了原有的法医鉴定的规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于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数额和提供的证据不认可,或者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关于这条法规,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没那么严重,比如正常3天就好,受害人却能开出10天得假条(真假条,认识医院人开的),我作为赔偿义务人,用什么方式才能举证,说明他所开的假条不合理。(是真的取消法医鉴定程序了吗)。难不成我得证明他跟医生有关系,这个证明起来太困难了吧。

其他 2013-01-11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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