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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0年9月10号和生产队签订的土地互换合同,并且又征得全体小组村民超过80%的同意,并一书面形式签字确认,由于和邻居发生不愉快的事情,邻居一直东找西找,要求村里和小组仲裁合同无效,给他们用。第一次由村里出面要求仲裁,第一次给驳回了,说不够主体资格。第二次有小组出面,要求仲裁,仲裁原因是没有召开小组会议,仲裁无效。但申请人承认合同有效,村民签字是真的,(我们这都是有事批东西,都是按家签字,就表示开会和同意了)申请人(小组组长)也是说都是按家签字。但申请人也在上签了字。为什么农牧局判我们合同无效呀?帮忙解答,谢谢了,急

其他 2013-01-11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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