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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6年10月和前夫认识,在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他经常骗我,我们经常吵架,2007年的4月1我从他们家搬出来,和他正式分居。在2007年的5月,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在2008年的2月我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准予离婚。其中两次他都没有到庭,第一次的时候传票是送到了他本人手里,第二次他说他不知道。我想请问律师,对于我这种情况,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前夫的上诉状中提到了我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增值的孳息部分,应当给他,请问律师,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争议解决 2008-05-19 2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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