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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他 2013-01-12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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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但是,未经发包方同意,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对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 则即使发包方表示“不同意”,转让合同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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