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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对方有一张没有结清的单据,但在我们最后一次合作的时候,共有7000多元钱,对方当时给了4000元,没有写字据,我回来后就在以前的单据上写了一笔“已付4000”,过了几天对方将7000多减去4000元的余款付给了我,我以后再去找他要以前的欠条上的钱,他就说给了我4000元。 补充:一张老欠条上对方连续给我了3次钱都是有对方的亲笔签字的,唯独4000是我自己在条子最上面的角落上写下的(我当初只是想在那备注一下,以免忘记对方给我钱,我说没给发生争执,结果确引来对方说这4000元就是还这人单子的钱) 请问法律部门我有没有机会要回我这4000元钱啊???

离婚 2013-01-12 2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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