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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所在的企业(国有,资不低债)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所谓的股份制改革(职工自愿入股,债权债务由入股职工承担,国有资产不再有)。原来的职工都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工作,但所有的职工至今都未进行身份置换或获得经济补偿。有部分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选择了自愿离职。现在企业欲将全部资产转让(净资产约有几百万元),之前自愿离职的职工可获得经济补偿吗?若有,补偿标准是?

公司清算 2013-01-13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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