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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参加全国自考时不小心带了考试资料的纸条在裤袋里,后来交卷的时候,纸条掉了出来,他为人忠厚,一定不会作弊的,但是现在有口难言,请大家帮帮忙,我们想知道具体的教育行政处罚是如何的?谢谢!

教育 2009-09-16 17: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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