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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老乡,同在一个县内打零工,某日甲请乙喝酒,喝酒时甲用手摸了一下乙的头部(甲比乙大),喝完酒出饭店门口时乙想起这事觉得很生气就用拳打甲的脸部几下,把甲打倒在地后有用脚踢了几下后回家,甲被乙打后不知道乙为什么打自己的情况下还是回到自己家中,乙回家后想起甲用的手机挺不错就想要,为要甲的手机乙就去了甲的家(,没有想过使不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乙进屋的时候甲正要睡觉,乙进屋后跟甲说\"给点钱花吧\"甲看到乙后很生气,没有说话,乙就开始翻甲放在衣柜上的衣服,没有翻到手机,准备要走的时候看到枕头旁边的手机就顺手拿走走出屋,甲看到乙把自己的手机拿走就开始起来穿衣服追出门口时已看不到乙,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辩护 2013-07-07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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