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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12年现离婚。85年前违章搭建房法院判决我们居住,现遇征迁。我与前夫及女儿作为一个“补偿户”,征收部门核定无建筑面积,“人头”补偿。我曾提出疑问,征收部门要求我们提供证据,房管局不接待个人查阅资料。我们与征收单位已预签约,现征收行为已生效。我经济拮据,付不出安置房补差款,故未签正式补偿协议。曾向区长信箱反映,区房管局回复“没有资料显示房屋的合法性,且被拆迁人已成功签约,不再处理”。现我通过其它途径查阅到85年区房管局房屋普查资料,房屋普查表中有我们居住房普查记载,有房屋图形、尺寸和面积标注(复印件,字迹不清)。请问:(1)房管局85普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相关批准文件记载”?(2)在房屋征迁中,该房建筑面积是否享有与产权房同等的“建筑面积补偿”?(3)现我请求与区旧改指协商,要求减免安置房补差,或与前夫分户补偿,此要求是否过分?(4)还有更好途径吗?

征地补偿 2013-01-17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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