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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10月8日进公司,,入司当天就签订了第一份合同(07年10月8日~08年10月7日),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第二份合同(08年10月8日~11年10月7日),但在09年9月14日公司以我能力不足为由,要求降职(同时降薪)或辞退;我拒绝了降职请求,但就辞退后经济补偿上存在差异——公司只答应给一个月的补偿(合同上确实有此条款),我不接受,于是9月16日公司私自下发通知将我降职,但我未签字,合同也未变更。 1、请问我能否凭借这份通知(通知上只有人事部门的印章,我已拍照保留)认定公司单方面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金(非补偿)? 2、我保留有第一份合同,但第二份合同不慎遗失,请问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自08年10月8日至今这段时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我保留有工资条,但我们公司的工资条是打印的,也没有签收) 3、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综合保险,但公司给予了实额报销,请问这是否会影响到仲裁的结果? 4、公司的注册地址是浦东新区,工作地点在徐家汇,请问我应该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其他 2009-09-19 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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