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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回沪知青子女,动迁时,我和爷爷共同分得60平方住房一套,其中10平方是按政策分配,剩余50平方,政府优惠我仅需购买20个平方,其他不算面积,政府送的。当时我父母按照政府要求出资购买,但由于我未成年,使用权证上为爷爷一人姓名,我为同住人。2005年,我工作后出资按照爷爷截止91年的工龄,将使用权变更为产权,经爷爷的同意,办理产证时仅登记我一人姓名。我这种情况属于94、还是95方案? 现我爷爷年事已高,其余子女要求爷爷主张该房产为与我共有,这样待爷爷过世后,其余子女便可获得遗产继承权。因此,想请问爷爷有没有资格主张产权共有?且产权办理至今已逾7年,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

其他 2013-01-21 14: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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