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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商业户,因修省级公路加宽.加高.至我们门前2米处,又是60公分到1.4米的高填方,污水封门,使我们无法营业。我们找相关部门要求给与拆迁安置或赔偿,各行政部门都不管,施工队也不管我们死活,因施工队是临时组建修完路人就解散。我们只能不让修路要求赔偿。公安局以行政处罚扰乱公共秩序为名,对我们拘留,整个过程未出示任何手续。公安局违法吗?我们应该从哪个方面起诉?请回答。谢谢。我的电话0458--2654291

调解 2008-05-22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是一起侵权经济纠纷,公安局应不应该插手?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程序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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