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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总公司将商场委托给百货公司管理,百货公司与我签订一份租期至2007年5月1日的合同。百货公司在管理商场时给我造成100余万元的损失,于是在2005年7月25日与百货公司签订了续租5年的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我依约对商场进行了装修。后商业总公司以所签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委托期限(委托期至2007年12月31日,但庭审已证实,该委托期限从未告知过我,只是在开庭时才拿出来)为由解除协议。一、二审我败诉,申请再审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决定在原二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现法院仍以同样理由判决协议无效,但同时认为协议无效错在百货公司,所以商业总公司只赔偿原100万元损失和装修费用。因其他损失未赔,我想上诉,但我欠了大量债务,打算一审执行后申请再审。请问我可以申请再审吗?

其他 2009-09-19 1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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