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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3月进公司,7月底公司法人变动,重新注册新公司,把我们员工转到新公司名下,但是工龄说是从8月重开始计,10月开始让我做PM带一个项目,我管研发,不涉及商务,商务由公司谈判,1月份客户认可,算是完成,有邮件证据,里面有说明goodjob。但事隔几天,从公司老板口中传出客户反馈项目做的很烂,需要找个背黑锅的,以此为由要开除我,同时不想赔偿。 客户重要邮件和周报等我都做了邮件备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算我违反劳动法39条?我是否能拿到陪偿?如果可以,N+1中的N应该从3月算还是从8月算起?同时现在西安高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非常感谢!

仲裁 2013-01-24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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