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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一个日本小公司工作。公司在北京。她签合同时候,上面写着2个月试用期,结果老板两个月后一直不谈转正的事情,后来没办法了,还是谈了。说我爱人的工作能力不行,工资一分不长,还要延长试用期,说三个月以后再谈。说了公司的收益也不好,总之就是不能涨工资。 这样是不是违法的呢?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老板说了试用期后只涨幅500元,但是合同上面关于试用期后的工资栏什么都没有写。这种情况能得到什么赔偿吗?找哪个部门解决和申诉呢?

其他 2013-01-24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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