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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12月28日口头提出辞职,原本打算做完1月份的,领导让我提交辞职书我就交了,后来春节前公司有过节费派发,但必须1月31曰在职的员工才有,原本以为自己是做完1月份的应该有,领导却打电话说我没有,理由是我是12月28日写的辞职书,1月28日就可以不做了,表示我的过节费没有了,这合法么?

其他 2013-01-26 2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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