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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0日,企业突然作出免除我客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7月17日在企业内部邮箱中发通知至各部门,但没有说明免职的任何理由,后来以口头告诉我安排去企业物业部做一般的管理工作。我不接受处理决定,当时就在通知上写“不接受免职处理”并退回行政办。7月21日,企业将我的办公桌搬到物业部并通知我交接客务部工作。8月初至8月底我因身体不适休了一段时间的年假。8月29日,我以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向企业负责人再次说明不接受企业作出的免职处理决定。9月19日,向企业寄送挂号信,要求撤销错误的决定。10月26日,申诉人再次以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向负责人再次说明不接受免职处理决定并要求撤销。9月起,我正常出勤,但没有接受物业部的任何工作安排,上班时只能呆在更衣内看书看报等。我得知,今年一月工资降到4000元,为此准备提起劳动仲裁。依据1.劳动合同约定9000元/月。2.合同: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健康状况等,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前企业应事先听取员工的意见,员工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如果无正当理由员工应予配合。3.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的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仲裁 2013-01-28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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